一、破產程序終結的情況
破產程序的終結,是指破產程序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不能達到,導致繼續(xù)進行破產程序已無必要,由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實務中,破產程序終結有如下幾種情況:
(一)破產宣告前的破產程序終結
1、破產程序中,第三人為債務人債權提供足額擔?;蛘叩谌藶閭鶆杖饲鍍斎康狡趥鶆?,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就有了保障,債務人不符合破產審理的條件。此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2、破產程序進行中,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破產原因消失,破產程序不應當繼續(xù)推進,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二)破產程序中的破產程序終結
1、破產程序中,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2、破產程序中,債務人與債權人自行就債權債務處理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3、破產程序中,因破產財產清算完畢已實施分配,破產人已無可供分配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三)破產終結程序的特殊情況
對于債務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破產案件,在管理人窮盡了既有手段后,如債務人仍不能或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有關材料,人民法院可據此為由裁定終結破產程序。雖債務人主體資格滅失,但既有的民事責任并不當然消滅,相關的清算義務人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二、破產程序終結的法律效力
(一)對債務人的效力
企業(yè)法人因破產程序終結而終止,對未清償的債務不用再進行清償,即所謂的“破產免債”。
(二)對債務人保證人的效力
但債務人破產,債權人依照破產程序未得到全部清償的債權,并不排除從第三人處得到清償,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責任債務人并不因債務人破產而免除其連帶責任。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可以以其未受清償的債權,向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要求清償。
三、破產程序終結后的財產分配
破產程序終結后,對于新發(fā)現的屬于破產人的可用于破產分配的財產,由人民法院按照破產分配方案尚未獲得完全清償的債權人所進行的補充分配。但該種情況有時間限制,自破產清算程序終結之日起兩年內,該兩年屬于“除斥期間”,不得延長或中止。如果允許兩年后仍可追加分配,雖然有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但不利于交易安全,也會造成破產程序的復雜性。
參考文件:
1、《企業(yè)破產法》
2、《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3、《企業(yè)破產法》司法解釋二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由互聯網用戶自發(fā)貢獻,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擁有所有權,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發(fā)現本站有涉嫌抄襲侵權/違法違規(guī)的內容, 請發(fā)送郵件至 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